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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5篇,免费下载

2022-05-10 来源 : 法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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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 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4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公司章程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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