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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挂名法人代表的下场,你还敢随意做挂名法人吗?

来源 : 法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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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小诸葛,老板今天找我聊天,说他个人想设立个新公司,问我愿不愿意做法定代表人,这事儿你看靠谱吗?

小诸葛:“挂名法定代表人”?

小A:是的,老板说可以做个约定“公司实际由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诸葛:呵呵呵……

小A:怎么样,小诸葛,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是不是以后公司出事情就跟我无关啦?

小诸葛:你想的太简单了,我先给你科普下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吧。

小A:嗯,太好了!

小诸葛: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代表法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小A:那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小诸葛:那当然不是了!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法定”的代表,是无须额外授权的;而法人代表只是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一般是有具体职责的。

小A:如果我做法定代表人的话,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呢?

小诸葛:风险大大的呀!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小A:吓死宝宝了!你是说企业出现这种事情,不只是处罚公司本身,还要牵扯法定代表人啊!?

小诸葛:当然啦!比行政处分更严重的还有刑事处罚呢!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有的只追究单位责任,有的不仅追究单位责任,还要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呢,你作为法定代表人,当然就是单位的主管人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呀!

小A:真的假的??

小诸葛:当然是真的,还记得前些年的某某奶粉事件吗,最后不仅单位被判处罚金,生产销售的责任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呢,比如合同诈骗罪、逃汇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

小A:看来这是玩真的啊,这对我个人还有其他影响吗?

小诸葛:有啊,可能会影响你日后自创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小A:有这么多的限制啊,感觉像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小诸葛:不只是创办公司,可能还会影响到你的日常生活哦!比如当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小A: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会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会被限制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

小诸葛:是的,有可能哦!

小A:Oh,my god!看来法定代表人这个名头没那么好当啊!那你快回答我刚才的问题,老板承诺不让我承担任何责任呢?有没有效?

小诸葛:这个当然是…无效的!因为上述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呀,你们私下的约定是不能对抗法律的,所以当然是无效的。

小A:那我真的要三思了,谢谢你小诸葛!

小诸葛:没关系,商场有风险,“挂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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